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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可查家暴史 家暴记录是否涉隐私?谁可以查询?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0-06-23 22:41编辑:小康

(原标题:结婚登记前可查对方家暴史,专家:可有效规避家暴风险)

新京报讯 6月22日,浙江义乌建立全国首个涉家暴人员婚姻登记查询制度。婚恋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对象身份证信息等材料可向婚姻登记处申请查询对方是否有家暴记录。

可查询信息包括2017年至今是否因家暴受刑罚或行政处罚,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该制度将于7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这一制度给双方婚前提供一种参考,是好事,关键在于后续贯彻执行。他建议,试水成熟后可将所有进入公检法求助视野的涉家暴案件,都纳入婚姻登记查询系统。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韩晋表示,意见具有积极进步意义,可在缔结婚姻前满足双方在对象人格方面的“知情权”,也赋予了婚恋一方在缔结婚姻前合法合理合情的“选择权”。

看点1:哪些家暴行为纳入登记查询范围?

——因家暴受处罚或受人身保护令限制等三种情况

6月22日,浙江义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妇联、市公安、市民政和市数据管理中心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对发生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人员在婚姻登记领域进行注册,婚恋对象可查阅对方是否有家暴记录。

根据《意见》,纳入家庭暴力注册簿登记范围的包括三种情况:2017年起至今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刑罚,被人民法院裁定受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以及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实践中,这三种情况如何区分?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解释,第一种和第三种的判断标准是伤情鉴定结果。如果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符合第三种情况;鉴定结果是轻伤以上,则上升至刑事犯罪,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

第二种情况主要看被害人是否具备申请保护令的意识。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便没有达到轻伤程度,但被害人有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电话录音、医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甚至妇联的登记表、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基础的证据链,证明遭受了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会依法审查、签发。”吕孝权说。

看点2:家暴记录是否涉隐私?谁可以查询?

——不属于隐私范围,仅允许特定相关人查询

为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意见》要求,查询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对象身份证信息、申请书、真实性和保密性责任书等材料,向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经审核后方可查询对方是否有家庭暴力相关记录。

同时,查询人须提供婚恋情况真实性声明书,确保不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目的的情形,查询注册簿一年内不超过2次,查询人数一年内不超过2人。

《意见》还要求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严格遵守保密条款,查询结果只作为对其结婚对象是否曾有家暴行为真伪情况的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于家暴记录是否涉及隐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纳入登记范围的是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人员,已经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刑罚等,他的行为已经危及其他人,涉及其他人利益,对于施暴者而言不再是个人隐私,可以赋予相对人查询的权利。“当然相对人不能把这个信息作不适当的使用。”

“在国外,对于严重的暴力违法犯罪和涉及性的违法犯罪有公示制度,因为其行为对公众、对他人安全具有危害性,就不再是个人隐私。”李明舜说。

韩晋也认为,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家暴记录不属于隐私权保护内容。而且,目前也只允许婚恋对象获取该类信息。“家暴本身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让特定相关人员了解该信息,有助于规避此社会危险性,满足他们的选择权。”

看点3:有家暴行为但不在查询范围怎么办?

——试点成熟后可扩大纳入所有涉家暴信息

吕孝权提醒,实践中存在家暴行为但未被处罚的可能,被害人基于家庭完整、感情尚存,以及留案底后对孩子考公务员、参军有影响等考虑,可能撤回告诉,公安机关考虑被害人因素可能就此销案,不做处罚。

“这一制度针对的是性质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如果没有报警或报警后没有给予处罚,都不在查询范畴。”吕孝权建议,对进入公检法系统、情节严重的先试水,建立婚前查询制度,供准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查询。试点比较成熟后,可考虑将所有进入公检法求助视野的涉家暴案件都纳入系统。

“比如被家暴后未达到轻微伤,但是报警了留有记录,在公检法系统有求助记录说明存在家暴嫌疑;还有向法院求助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因未形成证据链没有签发的,这些都应该纳入查询范畴,作为具备利害关系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参考。”吕孝权说。

吕孝权认为,这一规定给双方婚前提供一种参考,对婚后和谐、以及暴力的零容忍是好事。“但好的制度,需要好的配套制度,需要硬性措施贯彻执行来撑腰,否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他建议,制度的落实要有牵头机构,最好是政法委统领公检法来做这项工作;退而求其次可由公安、法院牵头。此外,要细化规定,包括市法院、公安的数据如何与市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分享,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监督问责机制也很必要,虽然这是一份指导意见,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六部门联合印发,也具有一定约束力。如果做得不到位,职能部门、公职人员不作为,涉嫌渎职违法的话,需要有强硬规范约束,形成刚性的指导性文件。”

声音

意见加重了实施家暴将承担的后果,满足双方知情权

 

对于这一首创制度,李明舜认为,规定的意义在于预防,加重了个人实施家暴后需承担的后果。“从当事人角度来讲,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因为实施家庭暴力被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受到行政处罚、刑罚,以后再婚时对方查询到这一情况,可能就不会与其结婚。”

韩晋表示,《意见》厘清了各方权利和责任,即家暴认定方:法院、公安等司法或行政机关(权威认定);家暴信息搜集管理方:婚姻登记机构、妇联等机构(严格管理);家暴信息使用方:拟缔结婚姻男女(有限使用)。

“该意见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一个进步。它可以在缔结婚姻前,满足婚恋男女在认知婚恋对象人格方面的知情权;同时,也是赋予了婚恋一方在缔结婚姻前,享有合法合理合情的选择权。”韩晋说。